2016年2月23日 星期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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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他什麼債務清償條例!全部脫產不就好了?

 脫產行為是「脫法行為」!債務人的財產是債權人債權的「總擔保」,因此在債務人無法依約清償債務人,透過法律程序,債權人是可以請求法院查封債務人所有的資產的。「脫產」係利用移轉所有權的方式,規避債權人請求法院查封債務人所有的資產,但是所有資產移轉行為都是法律所規定的「法律行為」例如買賣、贈與等等,就以債務人夫將所有房屋出賣給妻作為脫產為例,這樣的買賣價金通常會與市價差距甚多,當然在民法契約自由之下,買賣價金可以自行約定,但是妻明知夫欲脫產而與其為「假買賣」而成立買賣契約,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,為防堵「脫產」型為,債權人仍可依照民法第87條「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」之規定,或民法第244條規定「撤銷買賣契約」,使原本因買賣關係登記到妻名下的房子,回復登記到夫名下後,再進行假扣押或是強制執行拍賣。這樣一來,不就什麼都沒有了?還要負擔龐大的訴訟費用,而且債務依然存在,利上加利,一毛不少。所以,若能依規定聲請更生,依約履行更生方案,不僅在更生期間能保有自己所有之財產,依約履行完畢後,債務也就消滅了,相信有智慧的人一定不會「全部脫產」。